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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发布于2024-08-02 12:11:36

17

甲公司2×21年利润总额为6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21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全部为固定资产折旧)为11.25万元。根据2×21年年末新发布的规定自2×22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不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正确答案】 2×21年甲公司当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25%-15=-15(万元)(1分) 2×21年甲公司当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85×25%-11.25=85(万元)(1分) 【答案解析】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本年年末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而上年末是账面价值1 90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2 000万元,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以需要转回上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就是-15万元。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当期所得税税率15%,而非未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时才需要考虑未来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 【请问,这里期初的递延所得税15万元,为什么不换算一下,15/15%*25%=15/15%*25%=25万元呢,还有递延所得税负债11.25/15%*25%=18.75】

萨恩课堂

回答于 2024-08-02 13:08:33

同学你好, 2×22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不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变更的

1****

提问于2024-08-04 08:09:14

这个递延所得税不是算22年的吗?21年底递延税的计算不应该按照未来的25%计算吗?

萨恩课堂

回答于 2024-08-04 08:47:50

你好,不是的哈,把题目看仔细了好好理解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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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一第三章消费税第五节的问题: 图1:摩托车不能扣除。图2:工业企业既有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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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依据:目前消费税相关政策法规中,虽整体上摩托车不在常规允许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范围,但对于这种特殊经营模式下的扣除规定,是基于消费税原理及税收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的具体应用 。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各地税务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精神,结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判定和执行。这些法规虽未单独明确罗列此情形下摩托车扣除的条款,但从避免重复征税、合理计税的角度赋予了这种操作的合理性。
 
2. 关于工业企业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外购后再销售时摩托车不可扣除的问题
 
- 原理分析:对于不生产应税消费品,仅从事外购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行为与生产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是对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进行课税,目的在于调节生产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等 。当企业不涉及生产环节,只是单纯的商业购销,且在列举允许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项目(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等)中没有摩托车时,就不允许扣除摩托车的已纳税款。这是为了保证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环节的确定性,若随意扩大扣除范围,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无法实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
-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环节以及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具体项目等 。在列举可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项目里,未包含摩托车用于此类单纯外购再销售业务的情况,所以按照法规规定,工业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摩托车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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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里抵销权益和抵销损益用的净利润是4000万,下面不是还有内部交易的业务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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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销权益时用账面净利润(4000万)的原因
 
抵销权益的核心是消除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重复计算,分录本质是将子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少数股东权益进行对冲。
这里依据的子公司净利润(4000万),是子公司自身账面口径的净利润(已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调整,但未考虑内部交易),因为:
 
- 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如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基于自身账面净利润累积形成的,抵销时需与母公司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基于子公司账面净利润计算)匹配,保证“母公司权益”与“子公司权益”的对应关系。
​
- 内部交易对净利润的影响,属于集团内部未实现损益,不影响子公司自身所有者权益的账面金额,因此在抵销权益时无需纳入。
 
2. 内部交易调整的作用场景
 
内部交易(如未实现销售损益)对净利润的调整,主要用于准确计算合并层面的投资收益和少数股东损益,体现在以下环节:
 
- 当母公司按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时,需用“调整后净利润”(扣除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保投资收益反映集团真实损益。
​
- 在抵销内部交易时(如抵销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等),直接针对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进行消除,而非改变子公司自身的净利润账面金额。
 
简单来说,4000万是子公司自身的“账面净利润”,用于匹配其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内部交易调整后的净利润,是为了修正合并层面的损益和投资收益,两者用途不同,互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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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项开具普通发票,选择公司后,不显示电话、开户行、地址、银行账号,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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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设置或显示规则问题:如果是数电票,票面上默认只显示销售方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不显示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地址、电话等信息,若勾选银行信息后方“是否展示”选项,相关信息会展示在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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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补价方
补价比例 = 支付的补价金额 ÷(支付的补价金额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100%
​
- 分母是“支付的补价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代表支付补价方用于交换的总对价(换出资产价值 + 额外支付的补价)。
​
2. 收到补价方
补价比例 = 收到的补价金额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 100%
​
- 分母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代表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的总价值(补价是其中一部分对价)。
 
二、关键原则
 
- 无论作为支付补价方还是收到补价方,只要计算出的补价比例<25%,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25%,则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正常购销处理)。
​
- 公式中优先使用“公允价值”,若换出资产无公允价值,可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有确凿证据时)计算。
 
示例
 
- 假设A公司换出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支付补价100万元给B公司:
支付补价方(A公司)比例 = 100 ÷(100 + 500)≈16.67%(<25%,属于非货币性交换)。
​
- 若B公司换出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收到A公司补价100万元:
收到补价方(B公司)比例 = 100 ÷ 500 = 20%(<25%,属于非货币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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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5:55:04

第五小问中调整资本公积和第四小问确认处置损益时为什么所有者权益用的基数是不一样的……
第四小问确认处置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处置部分股权确认相关损益,是基于乙公司自购买日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为基础。题目中明确告知当日乙公司自购买日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为5600万元,因为合并报表层面,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要持续关注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所以这里用5600万元这个基数来计算与处置股权相关的份额等,以准确反映处置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第五小问调整资本公积:从合并报表角度,处置部分股权但仍能控制乙公司,此时调整资本公积的计算思路是,处置价款与按处置比例计算的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这里的5600万元同样是乙公司自购买日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金额,用它乘以80%再乘以25%,是计算出按原持股比例应享有的处置部分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再与处置价款对比来调整资本公积。另外减去600×25% ,是因为在计算资本公积调整金额时,要考虑子公司实现净利润中按处置比例应归属处置部分的份额,因为这部分在合并报表层面影响了权益,需要在调整资本公积时予以考虑。600是乙公司20×9年实现的净利润,按处置比例25%计算其对资本公积调整的影响。
2. 第五小问解析中将处置部分按照权益法调整的理解
 在合并报表中,虽然甲公司处置部分股权后仍能控制乙公司,但为了准确反映处置部分股权在整个期间对损益的影响,需要将处置部分股权模拟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权益法下,投资方要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等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等。
对于乙公司20×8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按处置比例25% 80%×25% = 20% ),应调整减少未分配利润 (600 - 100)×20% = 100万元,贷未分配利润100;对于20×9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8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按处置比例20% ,应调整减少投资收益(680 - 100)×20% = 116万元,贷投资收益116。同时,对于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也按处置比例调整,乙公司20×8 - 20×9年共增加其他综合收益20万元,按处置比例20% ,应调整减少投资收益20×20% = 4万元,贷投资收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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